《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法令》第五章法令责任/第五十七条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五条规则的,由主管部门责令出产者、出售者中止出产、出售,没收违法产品,并处违法出产、出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;有违法来得到的的,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;情节严重的,依法撤消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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